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王語蕎
原 告 王嘉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
被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家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民國109年7月14日上午9時3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