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王語蕎
原   告  王嘉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
被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家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民國109年7月14日上午9時3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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