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41號上訴人 林鳳英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上訴人 劉家妤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明知訴外人甲○○為伊之配偶,竟與甲○○間有如附件一所示之簡訊內容,甲○○謂「只能從手機相片檔中的相片欣賞你的美麗姿態,如此,可以暫時慰我心;好像幾天沒有與你聊天,就感覺得很無聊乏味」,又甲○○患有帶狀皰疹期間,對伊之關懷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卻以簡訊轉向被上訴人求助,尋求被上訴人關心。另被上訴人有如附件二所示簡訊內容傳予伊,可知其與甲○○多有連繫,並一同出席公共場所,甚而被定位為甲○○女友,況如被上訴人與甲○○僅是普通朋友,依一般社會觀感,「前往婦產科看診」對於一名未婚女性應係極為隱私之事,然被上訴人卻透露給甲○○,甲○○因此並前往婦產科探望。在在顯示被上訴人與甲○○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構成侵害伊基於配偶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為此,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失等情。並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從如附件一簡訊內容得知,被上訴人僅介紹診所看病;至於甲○○傳給被上訴人之簡訊內容,為甲○○片面看法,被上訴人也未為回應。又從如附件二簡訊內容來看,是上訴人騷擾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堪其擾,且有表示甲○○花心、開玩笑等已經影響被上訴人的生活,簡訊內容無法看出被上訴人與甲○○間有超越一般朋友的親密交往情形,僅係抱怨、氣話,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所生之身分法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間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為甲○○之配偶。
⒉被上訴人與甲○○間有傳送如附件一之簡訊內容。
⒊被上訴人有傳予上訴人如附件二之簡訊內容。
⒋上訴人為高中畢業,從事房屋仲介,薪水每月約3萬元,
未擔任公司負責人或監察人、學校校長、老師、民意代表或鄉鎮市調解委員。
⒌被上訴人為正修工專畢業,前任職豐田汽車為業務助理,
並曾任職於松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主任;102年9月4日前半年每月平均薪資為5萬元。
⒍甲○○以前是警察,101年以派出所所長之職退休(見本院卷頁32背面)。
㈡爭點:
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所生之身分法益行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否認有故意、過失或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查上訴人主張其為甲○○之配偶,被上訴人與甲○○間有傳
送如附件一之簡訊內容,及被上訴人有傳予其如附件二之簡訊內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惟觀諸附件一被上訴人傳予甲○○之簡訊內容,僅被上訴人告知帶狀泡疹發生原因及介紹診所而已,尚難以此認被上訴人與甲○○間有超越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又如附件一甲○○傳予被上訴人之簡訊固有「這幾天無法過自己有空間的生活,只能從手機相片檔中的相片欣賞你的美麗姿態,如此,可以暫時慰我心,好像幾天沒有與你聊天,就感覺得很無聊乏味。」等曖昧文字,然對甲○○之簡訊,被上訴人並無任何回復或加以附和,充其量僅能證明甲○○單方面傳達愛慕之意,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再者,如附件二被上訴人傳予上訴人之簡訊內容,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表明「努力劃清界線」、「一直拒絕你老公」、「氣到本來要去警察局檢舉他」等語,並一再說明伊有男朋友,在在顯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配偶甲○○的糾纏感到氣憤、無奈,洵難認有超越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至於上訴人所指甲○○至婦產科探望被上訴人乙事,被上訴人於附件二的簡訊內容中已表明「我看婦產科並住院是我男朋友陪」、「我還不讓醫院公開我病房,使他噗個空」,況現今社會常情,異性友人住院而前往探視者,比比皆是,亦難單就甲○○前往婦產科探視住院之被上訴人,而遽論被上訴人與甲○○間有超越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另依上訴人所提出如附件一、二之簡訊內容,或許可以認為上訴人配偶甲○○有愛慕被上訴人之強烈情感與行徑,然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何同意、附和甲○○之追求,而達到超越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諸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以行非屬社交禮儀之摟抱、親吻等身體碰觸。
㈢上訴人復主張︰如附件二被上訴人傳給上訴人之簡訊內容,
被上訴人男友欲檢舉上訴人配偶之原因為「一直打電話給我又一票人常出去」,可見2人經常外出,被上訴人與甲○○間多有互動、交情匪淺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細繹上訴人所指如附件二所示之簡訊內容,乃「……男朋友被你那個瘋子老公氣跑了,之前他當所長時看他一直打電話給我又一票人常出去,氣到本來要去警察局檢舉他,為了我忍下來,他本來身邊也另有其人,你又為何放任他四處為害她人」,足認被上訴人係與甲○○等一票人經常外出,並非2人私下為之;且甲○○雖有一直打電話給被上訴人之情形,然無2人間之通話內容,無從審視被上訴人即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要難遽認「被上訴人與甲○○間多有互動、交情匪淺」之情事。
㈣上訴人另主張︰依附件二被上訴人傳給上訴人之簡訊內容,
尚有「是你老公破壞我的家庭佈了陷阱,陷入污泥,唯一的錯涉世不深太單純」、「有些人看過他帶我出席公共場合,我被定位了,名譽被壞了」、「闢如:如果你不小心喝了被放了毒品的飲料,之後,對方拿毒品誘禍你,賣毒品的人會說你想要吸毒的,你想戒毒會難過會心痛吧!那你唯一的錯就是就是太單純不知人心險惡太不小心」、「他一直說他的老婆很好,不會管他很多,這30年來從沒有誹聞,我說你看到漂亮女生就蠢蠢慾動有可能嗎!他說你識大體,知道這是逢場作戲」,被上訴人辯解其太單純,不小心為上訴人之配偶所誘騙,認上訴人應不介意2人交往,甚至比喻成毒癮,要離開上訴人之配偶會難過心痛,足認被上訴人早知其與甲○○交往會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惟觀諸上訴人所指此部分被上訴人傳予其之簡訊內容,並無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應不介意2人交往之情事,僅為被上訴人感嘆認識甲○○,與甲○○出席公共場合,亦無被上訴人表示要離開甲○○會難過心痛之情形。況且,甲○○證稱︰沒有與被上訴人單獨出去,是跟大家一起出去,別的派出所舉辦民防旅遊,剛好有朋友邀被上訴人去;有一次與被上訴人講保險的事情,有跟被上訴人一起吃過飯,其他沒有;沒有去過婦產科看被上訴人,也沒有追求被上訴人;傳簡訊給被上訴人是因為欣賞她等語(見本院卷頁48至49),殊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
㈤上訴人舉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與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下
稱另案)之證詞(見本院卷頁40背面至42正面),主張:被上訴人與甲○○多有互動,一同出席多數公共場合,甚至連警局旅遊亦一同前往,被上訴人於甲○○警局同事眼中儼然已取代上訴人地位,成為甲○○之伴侶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惟查,被上訴人於另案係證稱:「(有無前往 黃敏毓 婦產科就診過?如有則甲○○有無陪同?)沒有,被告(即甲○○,下同)也從來沒有陪我去過任何婦產科」、「(認識甲○○多久?)一年多吧」、「(你跟甲○○有單獨出去過吃飯或出去過夜嗎?)沒有,如果有吃飯的話,都是有朋友在,哪些朋友在場我不太清楚,是否要我提供朋友的年籍資料來作證,請讓我再想一下。(補充:有時候因為業務的關係,我會單獨去找被告,拿資料給他看,但是沒有吃飯跟出遊,等一下,我有單獨請被告吃飯過)」、「(甲○○有追求你過嗎?)因為我是從事國泰保險業務,他是房屋仲介,我們本來就是朋友,是因為其他的朋友一起認識,又加上工作的關係,所以我們會有業務上的互動,例如客戶有一些房屋的問題,會問被告。被告也是我保險的客戶。我跟他是朋友,我不認為被告對我說的話是追求,他對我說一些我很漂亮之類的話」、「(簡訊內容為何提到甲○○有追求?)因為原告(即上訴人,下同)一直誤會我、騷擾我,我很生氣,我才會發簡訊,我希望她不要誤會我,但是我說得有比較誇張一點,因為原告的簡訊這樣說,我只是生氣這樣回她,事實上被告並沒有挑逗我,並沒有像瘋子一樣」、「(簡訊內容為何提到甲○○下陷阱破壞妳的家庭,又提到是甲○○傷害妳的名譽,還導致妳的男友分開?)因為我被原告激怒了,我希望可以原告不要一直針對我,事實上我男朋友本來就要離開我了,被告也沒有下陷阱破壞我的家庭」、「(簡訊內容提到妳男友要去警局檢舉甲○○?)並沒有這回事,事實上我的男性友人也沒有去警局檢舉被告」、「(簡訊內容提到妳有去婦產科,還有提到甲○○跟朋友去看妳,甲○○實際上有無去看妳?)被告有提過要去看我,但是最後沒有來」、「(甲○○有無幫你慶生?)有,但是有一票朋友」、「(簡訊內容提到甲○○很花心,為何妳會知道?)因為被告很幽默,風流倜儻,我也有聽到被告對其他的女生說一些稱讚的話」、「(簡訊內容提到甲○○當時還要約妳出門,妳說我們很久沒有出去,是否妳不願意?)也不是他要約我出去,都是我在生氣,所以對原告杜撰出來的話」、「(所以所有簡訊內容都是假的嗎?)有部分是真的,例如『我已經很久沒有跟被告通電話』、被告有告訴我他生病的事情,我跟他建議的醫療資訊、原告誤會我跟被告去臺東,我告訴原告我沒有跟被告一起去臺東」、「(簡訊內容提到甲○○帶妳出席公共場合,說妳被定位了,是否是真的?)我有跟被告一起去唱歌,還有去警局的旅遊,但有一些我跟被告共同的朋友一起去,只有一次,去嘉義。(補充:去嘉義是被告的朋友邀我的,是警友)」、「(妳有無問甲○○為何不帶上訴人去?)我沒有問」、「(被定位的意思是什麼?)主要是我生氣回原告的,所以要轉移原告,希望原告不要只針對我」等語,核無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與甲○○多有互動,一同出席多數公共場合;暨被上訴人於甲○○警局同事眼中儼然已取代上訴人地位,成為甲○○之伴侶等情,洵難據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㈥上訴人舉其女兒 李馥真 、兒子 李昀 澂在另案之證詞(見本院
卷頁42背面至45正面),主張︰其配偶甲○○有陪同被上訴人前往婦產科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 查李馥真 證稱:「……爸爸一開始沈默,之後媽媽問他為何帶女孩子去婦產科,爸爸說那個人要他陪她去的,所以媽媽才會說,為什麼人家要找你去,爸爸就沒有講話……」等語(見本院卷頁43正面); 李昀澂 證稱:「……有一天我回屏東,媽媽說帶我去找阿公,媽媽有跟我說有看到紙條,提到婦產科的事情,所以就帶我跟姊姊和阿公一起到香楊巷找被告(即甲○○),但是媽媽沒有說其他細節。到了香楊巷爸爸就說那是朋友請他陪她去婦產科,說為什麼不能去,其他爸爸大部分都沈默,其他爸爸就沒有說什麼……」等語(見本院卷頁44背面),惟甲○○否認有去過婦產科看過被上訴人(見本院卷頁48背面),則甲○○究竟有無陪同被上訴人前往婦產科,抑或去婦產科看過被上訴人,尚有疑義。然上訴人並未再提出證據以證明其此部分之主張,殊難遽認甲○○有陪同被上訴人前往婦產科,抑或去婦產科看過被上訴人之事實。矧以,縱認甲○○有陪同被上訴人前往婦產科,或去婦產科看過被上訴人,則甲○○究係為何因素陪同被上訴人前往婦產科,或去婦產科看過被上訴人,而該因素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事,概屬不明,要難僅憑甲○○有陪同被上訴人前往婦產科,或去婦產科看過被上訴人,遽認被上訴人即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
㈦此外,細繹李馥真、李昀澂於另案證述情節(見本院卷頁42
背面至45正面),李馥真係聽聞上訴人傳述被上訴人與甲○○有交往之情形,核非親自見聞,已難採信;李昀澂另聽聞其同學傳述在長治看到甲○○跟一個女生走在一起,但沒有聽聞2人摟抱或親吻,則李昀澂並未證述確認該女生即為被上訴人,委難逕認被上訴人即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為不足採。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是則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