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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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 林鳳英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家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