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rawidkulKristayod(卡力思)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壹壹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rawidkulKristayod(卡力思,泰國籍)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9日上午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866、5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114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其未經法院判決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PrawidkulKristayod(卡力思)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4
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15日以10
2年度毒偵字第4866、5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米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總淨重1.1150公克,鑑驗取樣0.0004公克,驗餘淨重共1.1146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S/MS)法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足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742號卷第46頁),足認上開扣案米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