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志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918元,應繳納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