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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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