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8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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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8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合益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8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合益家具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8月
31日邀同被告陳重信、陳志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以下同)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1日起至97
年8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並按
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合益家具有限公司
迄96年2月27日即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
金386064元及自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88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
等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本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各
1件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