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原   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訴訟代理人  游惠堂
被   告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訴訟代理人  藍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
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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