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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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送達代收人  林仁頂
上原告與被告 王正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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