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送達代收人 林仁頂
上原告與被告 王正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