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補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