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補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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