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 岡小字 第1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訴訟代理 曾朝毅

被   告  周于翔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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