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原   告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羽茹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補正起訴狀(應記載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鴻基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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