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原 告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羽茹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補正起訴狀(應記載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鴻基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