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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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羅曉甄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蔡孟遑 律師被告 黃宥寧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壢簡字第164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