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64號、110年度執字第1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恊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5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8日109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65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693、371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693、37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812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25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2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4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812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25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7日110年4月26日110年4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3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42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008號)
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313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3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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