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98號、110年度偵字第5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慶有竊盜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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