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6.10│96.07.28│96.08.3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89號│偵字第1789號│偵字第251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96│96年度易字第596│96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17│96.10.17│96.11.0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96│96年度易字第596│96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73號││判決├────┼────────┼────────┼────────┤││判決│96.11.12│96.11.12│96.12.10│││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819號│字第2819號│字第25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恐嚇│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7日21時許│96年8月7日17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808號│字第48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19│96年度易字第81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17│97.11.1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19│96年度易字第819│││││號│號│││判決├────┼────────┼────────┼────────┤││判決│97.11.17│97.11.17││││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24號│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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