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