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零柒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