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福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並陳明何時核卡?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即何時屆期未清償)?(因上開表明均與所生既判力息息相關)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福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