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債權人 林正崇 上列債權人林正崇因與債務人 江儒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正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BU0000000、BU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儒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