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李蓁宜
鄭文才 被告 李淑靖
李順鏜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2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