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二八0公里處(約在台南縣後壁鄉路段),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三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扣得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體一小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四四公克),係屬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