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4號聲請人 楊景堯
楊雅琴 相對人 陳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新北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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