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詠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詠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詠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莊詠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09月21日10時45│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15日│││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83號等│偵字第85號等│偵字第85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41│100年度訴字第212號│100年度訴字第21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1月17日│100年04月07日│100年04月07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41│100年度訴字第212號│100年度訴字第21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2月14日│100年05月09日│100年05月0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90號│字第1942號(編號2│字第1942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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