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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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縣義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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