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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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確定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0號)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