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曾 鄭秀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 曾鄭秀蘭 (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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