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5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代表人 張秀智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及委任狀均未蓋有原告機關印信,是原告起訴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程式上即有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蓋有原告機關印信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暨蓋有原告機關印信之合法委任狀到院,以供本院查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