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凱 律師被告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黃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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