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春山 送達代收人 張景德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恒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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