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54號
原告 許仲盛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二人分別請求被告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 林双斌 損害賠償事件,均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先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6,763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8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