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7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莊披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披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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