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77號

原告 藍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易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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