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救再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116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106年度救再字第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凡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也是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予以裁定駁回,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又經本院審判長於同年7月16日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裁定附卷可證。聲請人雖再於同年月31日遞狀聲請訴訟救助,然並未就上述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為釋明,尚難據以主張免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