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慧雯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10831│0000000000│09月29日│││││元│0│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慧雯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3年1│││110831│0000000000│10月28日││0月28日起至│││元│0│起││清償日止,按月│││││││依26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