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蕙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更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顏世傑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