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89號原告 楊瑞麟 被告 江顯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2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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