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 債務人許 陳春美 (即 陳冬成 之繼承人)
陳信一 (即陳冬成之繼承人)
陳春定 (即陳冬成之繼承人)
陳冬貴 (即陳冬成之繼承人)
陳美珠 (即陳冬成之繼承人)
陳美玉 (即陳冬成之繼承人)
陳美桂 (即陳冬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冬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年息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冬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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