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韓俊
簡邦杰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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