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號、99年度執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拘役75日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誣告││││││├────────┼────────┼────────┼────────┤│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7.02.25│97年2月底│97.01.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67號│字第1367號│字第45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1098號│1098號│13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29│97.08.29│98.11.1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確定││1098號│1098號│138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6│97.10.06│98.12.21│││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4號(編號│字第3214號(編號│字第7號│││1、2應執行拘役│1、2應執行拘役││││75日)│7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