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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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詮緯有限公司 賴國義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97年8月7日│2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