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208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98年度基小字第208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251元│自90年7月1日起│7.525%│自9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82,581元│自90年7月1日起│8.10%│自9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合計│82,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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