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甲○○(B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