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7號聲請人 陳慶誥
陳企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寶禪 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必有勝訴之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就其等與相對人陳寶禪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關於陳企旻部分,其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北地院106年度全字第91號民事裁定、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見本院卷3至5、8至17、19頁),固得認陳企旻於106年度無收入,其所有15筆不動產,其中2筆土地、1筆房屋經假扣押,姑不論僅其處分權限受到限制,非無法使用、收益該等不動產,況且尚有13筆不動產,已難謂無資力。其所提新莊區海山里里長所開立之清寒證明申請書,其上已載明「本證明訴訟無效」(見本院卷18頁),遑論里長對於轄區內里民之經濟狀況,未必詳知。另所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陳企旻罹有第四、五腰椎、第一薦椎滑脫、猝倒症、癲癇症、左側坐骨神經痛、焦慮症、叢發性頭痛等疾病(見本院卷6至7頁),亦不能證明其已失其工作能力。關於陳慶誥部分,其有不動產9筆,有其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20頁),難認其無資力,至其所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函及保險費繳款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通知(見本院卷22至24頁),亦僅得證明其遭催繳勞健保費、滯納金,況勞保局亦以不符規定為由駁回其申請失業給付。聲請人均未能釋明確實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