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沈嘉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玖萬零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捌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⑵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⑶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