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游清亮 代理人 林玉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林詩綺┌────────────────────────────────────────────────────┐│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宜蘭縣羅東鎮民代表│宜蘭縣羅東鎮農會│101年3月6日│12,500元│FA0000000│││1│會 楊振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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