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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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祚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538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李祚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48元及費用1,88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祚│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13,819元││5月19日起││9│├──┼─────┼─────┼──────┼──────┼───────┤│003│新臺幣│李祚│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63,426元││5月19日起││9│├──┼─────┼─────┼──────┼──────┼───────┤│005│新臺幣│李祚│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80,024元││5月1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