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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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王若帆 即 王秀英 債務人 陳姿穎
一、債務人王若帆即王秀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壹萬叁仟捌佰零玖元依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一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若帆即王秀英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姿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