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祐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8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