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益民 (原名 蘇介民 )、蘇**間代位請求回復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代位相對人蘇益民(原名蘇介民)、蘇**回
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查,聲請人並未釋明蘇益民(
原名蘇介民)有何怠於行使權利而合於代位請求之情形,能
否逕為聲請調解已非無疑;況究其聲明主張內容觀之,其訴
訟標的實屬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不得
做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